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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渠红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4
14 2021-04

09:00

红旗渠红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色培训的管理,规范红色培训市场,促进红色培训行业规范、有序、蓬勃发展,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时期红旗渠红色培训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色培训,是指利用红旗渠红色文化资源,以红旗渠革命斗争史、红旗渠精神等为教学内容,在红旗渠行政区域内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红色培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红旗渠红色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红培办”)牵头负责红旗渠红色培训行业的规范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红培办应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联合监督管理模式。
第六条 红培办应牵头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红色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红培办应每年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反本办法、扰乱红色培训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红培办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对红色培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条 红旗渠管理局设立红色培训特别贡献奖,对红旗渠红色培训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红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以在红旗渠行政区域内开展红色培训活动为主要业务,主要包括在红旗渠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红色培训机构、在红旗渠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红色培训机构和在红旗渠市以外注册成立的红色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红培办负责红色培训机构教学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红色培训机构教学条件审查,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红色培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红培办提交教学条件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红色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
2.餐饮和住宿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3.与培训量相适应的师资人员和工作人员及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与培训量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5.规范的培训课程、教材、应急预案和宣传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6.制定的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材管理、红军服着装管理等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
(二)审查审定。红培办对红色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逐一进行审查。
红培办审查后,提出符合教学条件的红色培训机构名单,并提交红旗渠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公示发证。通过教学条件审查的红色培训机构名单统一在红旗渠旅游网站和红旗渠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红培办颁发培训资格证,获得资格证的红色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红色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红色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审查实行年审制。
第十四条 红培办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组成红旗渠红色培训教
学评审委员会,统一对红色培训机构的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教学课程及内容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五条 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统一在红旗渠旅游网站和红旗渠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红色培训机构只能选用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开展红色培训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对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的审查认定实行年审制。
第十八条 红色培训机构开展红色拓展训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红色拓展训练场所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批准设立;
(二)有专业的拓展训练教练;
(三)有必要的拓展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六)有适合开展拓展训练的气候条件,如遇高温、暴雨、暴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应调整拓展训练的课程安排;
(七)应当为学员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可列入培训费用中;
(八)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对在红旗渠革命旧居旧址点开展的现场教学活动实施严格管理,未通过红培办教学条件审查的红色培训机构不得在点内开展现场教学活动,未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的、未持该点现场教学老师资格证的师资人员不得在点内进行现场教学。
第二十条 红色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进入革命旧居旧址点开展现场教学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革命旧居旧址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革命旧居旧址点的管理秩序;
(二)应加强学员管理,确保所有参加现场教学活动的学员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列队整齐,纪律严明,不得有抽烟、嬉戏打闹、大声喧哗等现象;
(三)应确保现场教学的严肃性,不得采取打快板等娱乐性的方式开展教学,不建议使用扩音器等影响他人参观或教学的设备开展教学;
(四)应确保现场教学质量,深挖教学内涵,让学员获得深刻的教学体验,不得将教学活动变相成为一般性参观考察或旅游;
(五)应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红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有序、诚信经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培训委托应依法依规与委托培训单位签订规范的《委托培训合同》,并将《委托培训合同》和每期培训的教学安排(含课程安排、教师任课安排、学员花名册、食宿安排等)报红培办备案审查;
(二)收取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开具正规发票;
(三)进入景区开展红色培训活动必须购买景区门票和观光车票,不得出现规避大门票、逃票、套票等行为;
(四)依法依规开展对外宣传及营销,网站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要真实,不得假冒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及营销,不得采用撒网式发邀请函、拨打电话等骚扰方式进行营销;
(五)依法自觉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六)遵守市场秩序,不得欺行霸市,不得诋毁其他培训机构声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扰乱红色培训市场秩序;
(七)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培训学员购买商品或接受教学以外的任何有偿服务;
(八)加强师资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红色培训机构是规范管理红军服着装的主体机构,应履行好规范红军服着装的义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在培训前必须组织全体学员学习。
第二十三条 红色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组织学员穿红军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学员申明红军服的严肃性,增强学员对红军的敬畏感;
(二)按照规定选用标准的红军服装;
(三)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存放管理,不得乱丢乱放,不得损毁丢弃;
(四)发放给学员的红军服要确保整洁、无破损、不脱色;
(五)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穿统一的红军服,同一培训团队不得穿着不同颜色、不同样式的红军服;
(六)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开展培训的整个过程中,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对学员穿红军服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学员穿红军服期间不文明、不规范的言行举止;
(七)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前往教学点的途中,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举止文明;
(八)不得组织学员出入歌厅、舞厅、足浴、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得组织学员出入酒店、夜宵摊点等场所饮酒;
(九)培训结束后要清洗红军服并妥善保管,确保红军服干净卫生整洁,如有破损或太陈旧应及时更换;
(十)不得有损坏当年红军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红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
(一)在红旗渠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培训机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红旗渠市民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红旗渠市进行工商注册的红色培训机构由红旗渠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三)红旗渠市以外注册成立的培训机构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红色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规避。
第二十六条 坚持规范、有序、诚信经营的红色培训机构,经红培办同意,可以签订《协议书》,成为红培办签约的红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并可享受相关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为签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教学条件审查;
(二)上一年度购买全价门票人数在2000人以上;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至少10人以上的工作团队;
(四)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环境良好,有必要的消防和防盗安全等设施,周边噪声不超过50分贝,60平方米以上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培训室不少于三间;
(五)拥有自己的师资队伍和课程研发团队,师资人员不少于6人;
(六)没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没有有效投诉、没有失信行为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为签约机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红色培训机构通过红培办签约资格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红培办提出签约申请,并提供以下凭证:
1.具备签约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2.上一年度纳税凭证;
3.上一年度购买全价景区门票凭证;
4.上一年度与培训单位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5.上一年度所有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缴纳凭证。
(二)进行审核。红培办对红色培训机构提交的签约申请进行审核。
(三)正式签约。红色培训机构经红培办审核同意后缴纳风险保证金,签订《协议书》,成为签约机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签约机构上一年度购买景区门票情况,红培办可为签约机构办理相应数量带班老师的景区通行证。
第三十条 签约机构所聘用的现场教学老师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经红培办同意可统一办理景区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红培办对签约机构实行年审制。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的资质需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由红培办颁发教学资格证,获得资格证后方可进行教学。
第三十三条 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师资人员只能在通过了红培办教学条件审查的红色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应诚信教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讲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
(二)不讲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三)不讲与红旗渠革命斗争史和红旗渠精神相违背的内容;
(四)不讲中央没有定论的敏感政治问题和历史纠葛;
(五)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讲野史,教学内容应符合历史事实,不得道听途说、歪曲历史、胡编乱造;
(七)不到管理不规范的红色培训机构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
(八)不得通过组织学员吃饭、购物等方式收取回扣;
(九)教学时应规范着装,注意仪容仪表,注重行为举止。
第三十六条 红培办应建立红色培训师资库,将取得红色培训教学资格证的教师列入师资库,并在红旗渠旅游网站和红旗渠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供红色培训机构聘用。
第三十七条 红培办应制定红色培训师资人员考核办法,对进入师资库的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红色培训机构应围绕学习红旗渠革命斗争史、弘扬红旗渠精神,并结合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潜心研发教学课程,精心编写教材,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精品课程和配套教材体系。
第三十九条 红色培训活动使用的教材(含电子课件)需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经红培办确定为推荐使用教材后方可用于教学。
第四十条 红色培训机构已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自编教材,报红培办审查备案后可用于教学。
第四十一条 通过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的教材(含电子课件)不得擅自再作修改。
如需修改,应将修改后的教材(含电子课件)报红培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教学。
第四十二条 教学课程与教材更新后,各红色培训机构应及时在教学过程中选用新的教学课程与教材。
第四十三条 红培办对各红色培训机构的教学课程以及教材(含电子课件)应加强收集和管理,在各培训机构的积极配合下建立精品课程库和教材库。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加红色培训的学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员在现场教学点参加培训活动应当爱护设施设备,保护环境,遵守点内各项管理制度,争当文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员不得发表不符合历史事实、违反国家规定的不良言论;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出入歌厅、舞厅、足浴、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得出入酒店、夜宵摊点等场所饮酒;不得以纪念为由,带走教学器具;不得有损坏红军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四十七条 学员如因身体原因有不适宜参与的培训项目,应提前如实向培训机构说明。
第四十八条 学员在穿红军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红军服,不同颜色、不同样式的红军服不得混穿,不得与其他衣服混搭、混穿,红军服内穿着其他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保持红军服干净整洁和良好形象,不得歪戴红军帽,不得敞开风纪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佩戴、系挂影响红军形象的标志、物品;
(三)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四)爱护和妥善保管红军服,不得乱丢乱放,不得焚烧、毁损、涂划、丢弃、玷污、践踏红军服。
 
第六章  失信惩戒
第四十九条 红培办建立红色培训诚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违规以及违法违纪的红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五十条 红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全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发布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红色培训机构出现失信违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红培办应进行警告,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红色培训机构出现失信违规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红培办应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启动退出机制。
第五十三条 取缔红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红培办以书面形式向红旗渠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取缔红色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的处罚申请。
(二)研究讨论。红旗渠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对红培办提出的建议取缔经营资质处罚申请进行研究讨论。
(三)执行处罚。经红旗渠管理局、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1.在红旗渠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培训机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红旗渠市民政局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2.在红旗渠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红色培训机构由红旗渠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3.红旗渠市以外注册成立的红色培训机构由红培办协调其业务主管单位或审批单位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若签约机构受到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红培办应同时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取消其所有已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自取消签约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恢复或者重新审定其签约资格。
第五十五条 师资人员出现失信违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红培办应进行警告,以书面形式向该师资人员及其所在的红色培训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十六条 师资人员出现失信违规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红培办应以书面形式向该师资人员及其所在的红色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取消其教学资质,五年内不得从事红色培训教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受到取消教学资格处罚的师资人员,红培办应收回其持有的教学资格证(办理了景区通行证的,应收回其持有的景区通行证),聘用该师资人员的红色培训机构应予以解聘,其他红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第五十八条 红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红培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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