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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内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04-14
14 2021-04

09:00

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内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红色培训教学内容,更好地弘扬红旗渠精神,落实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红旗渠红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学内容包括红色培训专题教学、现场教学、激情互动教学、日常带班教学中设置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和拟定的教学稿等内容。
第三条 红旗渠红色培训管理办公室(简称红培办)负责组织成立红旗渠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进行审定,红培办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在红旗渠范围内开展红色培训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教学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稿拟定
第五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应围绕学习红旗渠革命斗争史、弘扬红旗渠精神,并结合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潜心研发教学课程,精心编写教材,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精品课程和配套教材体系。
第六条 红色培训教材分为推荐教材和报审教材两类。推荐教材是各红色培训机构应当从中选用作为学员培训使用的教材(具体教材见附件 1);报审教材是各红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并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报审教材需通过评审委审查认定,经红培办确定公布后方可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第七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设置的教学课程、拟定的教学稿(含电子课件,以下同)应经评审委审定方可用于教学(8个现场教学点的基础教学稿见附件2)。
第八条 通过评审委审查认定的课程、教材、教学稿不得擅自再作修改,如需修改,应将修改后的课程、教材、教学稿报评审委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教学。
第九条 教学课程与教材更新后,各红色培训机构应及时在教学过程中选用新的教学课程与教材。
第十条 编写教材、拟定教学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有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
(二)不得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三)不得有与红旗渠革命斗争史和红旗渠精神相违背的内容;
(四)不得有中央没有定论的敏感政治问题和历史纠葛;
(五)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有野史,教学内容应符合历史事实,不得道听途说、歪曲历史、胡编乱造。
 
第三章  教学课程、教材及教学稿的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启用新的教学课程、教材、教学稿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红培办提交审查报告,并将拟用教学课程、教材、教学稿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红培办。
第十二条 红培办在受理各培训机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评审委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各机构呈报材料完成审查认定,在审查认定完成后由红培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至各机构,并将审定合格的教学课程、教材分别列入教学课程库和教材库。
 
第四章  惩处机制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红色培训教学中使用未经评审委审查认定的教学课程、教材、教学稿,一经发现,红培办应当通知其停止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培训机构拒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红色培训教学中擅自修改评审委审查认定的教学课程、教材、教学稿又未向红培办报备审查的,一经发现,红培办应当通知其停止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培训机构拒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红旗渠红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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